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12〕57号 成文日期:2012-12-27 部分条款失效 。注释:条款失效。...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,除另有规定外,居民企...
总机构与分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根据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%部...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规定:“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,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...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,以下简称57号公告),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,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...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: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“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...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,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,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...
需要汇算清缴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...
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第一步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...
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怎么算? 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规定:"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: 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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